農地開放自由買賣之利弊座談會(1)
台灣農地政策一向以「農地農有、農地農用」為原則,日前政府決定階段性開放農地自由買賣,但仍維持「農地農用」的政策,究竟取消「農地農有」的限制對台灣農業發展及國土資源利用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?確實值得產、官、學、研各界深入探討。
討論題綱:
一、取消「農地農有」的限制對台灣農業發展的影響為何?
二、取消「農地農有」的限制對台灣農業結構的影響為何?
三、取消「農地農有」的限制對台灣國土資源利用的影響為何?
主持人:中國土地經濟學會理事長 顏愛靜
經濟日報副社長 虞炳昌
出席人員:吳萬順(地政司兼任技正)
殷章甫(監察委員)
趙淑德(考試委員)
黃明耀(農委會組長)
張義權(大華不動產鑑定公司董事長)
丁福政(中華徵信所經理)
毛育剛(台大農經系教授)
林森田(政大地政系主任)
王松山(中興地政系主任)
李永展(中國土地經濟學會秘書長)
記錄:李正宗
攝影:崔德龍
顏愛靜:
「農地農有農用」向來是我國農地政策所秉持的原則,就是藉著農地的歸屬,使能夠自任耕作的農民,來激發生產熱忱,投施勞力資本,提升土地利用的效率,進而達到供應民食所需,主要農產自給的境界。所以農地農有的最終目標,就是農地農用、地盡其利。
而土地是基本的生產要素,最好是由家庭農場擁有以事經營,切莫使地權過於集中,而滋生土地投機,危害民生經濟。所以我國憲法第143條明定:「對於土地的分配與整理,應以扶植自耕農為原則」;而土地法第30條規定:「私有農地所有權的移轉,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。」這也就是農地承受資格以能自耕者為限的由來。
近年來,由於我國即將加入國際貿易組織,會面臨農產品大幅開放進口的衝擊。為應振興國內工商產業經濟用地的需要,因此實施農地釋出方案,並呼籲已施行有年的「農地農有政策」必須改弦更張,放寬農地承受資格,以便有志經營農業的民眾或企業積極參與,將擴大經營規模,提升經營效率,進而實現「農地農用政策」中,地盡其利的目標。據我們所知,行政院農委會將擬採用兩階段實施,初步即是開放非都市土地的工業區、風景區、鄉村區、特定專用區的農牧用地等,其次包括都市地區劃為農業區、保護區田旱地的土地,以及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。預計五年後,則全面開放自由買賣。然而,取消農地農有的限制後,對於國內的農業發展、農業結構與國土資源利用的影響究竟為何?值得大家深思與檢討:
不管人只管地 恐難落實
一、對國內農業發展的影響
就理論上來說,只要嚴守「農地農用」原則,儘管農地承受資格不再以農民為限,仍可按計劃使用,增進地利,發揮生產、生活與生態等三位一體的功能,促進農業全面發展。但是,這必須是在農地管制良好,不得擅自轉用、荒置,為基本的前提下,才能立竿見影。我們可見現今土地使用管制的成效並不彰顯,原因即在於執行經費與人力不不足、呈報處置曠日廢時,使得農地遭受汙染、或逕自轉用的情況時有所聞。若要期待「不管人只管地」,藉農地農用來達到農業發展的目的,恐怕難以落實。
二、對國內農業結構的影響
目前國內農地移轉時,即就承受人能否自耕予以審核,至於移轉之後對於農業結構有何影響,則非所問。因此實施多年以來,對於調整農業結構,絲毫未起積極的作用,以致遭受各界的質疑。如前面所提到說,德國的農地移轉法是以改善農業結構為要務,雖然並無絕非農民取得農地,但如透過移轉許可程序,本質上仍可發揮篩選的功能,而達到農地合理分配的目的;再者,由於農地管制與轉用限制相當嚴格,即使是非農民取得農地,也不至於對農業結構造成嚴重危害。假使我國在放寬農地承受人資格後,並未深思如何將農業呈現已久的結構缺陷消除,轉而向善調整,則此舉不過是方便以往還需假他人之名購地者還我「本尊」罷了,如何能夠產生改善農業結構的效果呢?
宜適度管制農地承受資格
三、對國土資源利用的影響
按理而言,國土資源照計劃進行、利用,並實施使用管制,當能避免負外部性產生,進而使土地利用的合計淨效益提升到極至。依邏輯來判斷,農地開放自由買賣,不僅不會造成投機炒作,反而能引進企業雄厚資力,開創農業經營效率的新契機。但是,當前的農業經營利潤已趨微薄,為何仍有多數企業表示希望購置農地、從事農業生產?其箇中道理其實不難言喻。因為,農地釋出方案實施在即,若能購入大批農地,當然可期待日後農地轉用的鉅額利益。為防止農地承受資格全面解禁可能會滋生的不良影響,按階段性放寬農地承受資格,當無不可,但須區別情況,採取不同的措施。如現階段準備釋出的農地部份,須妥善規劃,並有序地釋出,嚴格執行土地使用管制,健全「公共義擔制度」,使農地轉用所致的正效益得以適度歸公,所生的負效益得以增置必要設施以紓解所困,所以放寬農地承受資格,也不至於影響農業結構的惡化。至於現階段須留供農地使用的土地,仍須參考德國或日本改善農業結構管制農地移轉的措施,適度管制農地承受資格,促進農地資源的合理利用,並嚴防擅自轉用、閒置不用或不按計劃使用,假如有此等情事發生,應當加強照價收買,以杜絕弊端。
台灣農地政策一向以「農地農有、農地農用」為原則,日前政府決定階段性開放農地自由買賣,但仍維持「農地農用」的政策,究竟取消「農地農有」的限制對台灣農業發展及國土資源利用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?確實值得產、官、學、研各界深入探討。
討論題綱:
一、取消「農地農有」的限制對台灣農業發展的影響為何?
二、取消「農地農有」的限制對台灣農業結構的影響為何?
三、取消「農地農有」的限制對台灣國土資源利用的影響為何?
主持人:中國土地經濟學會理事長 顏愛靜
經濟日報副社長 虞炳昌
出席人員:吳萬順(地政司兼任技正)
殷章甫(監察委員)
趙淑德(考試委員)
黃明耀(農委會組長)
張義權(大華不動產鑑定公司董事長)
丁福政(中華徵信所經理)
毛育剛(台大農經系教授)
林森田(政大地政系主任)
王松山(中興地政系主任)
李永展(中國土地經濟學會秘書長)
記錄:李正宗
攝影:崔德龍
顏愛靜:
「農地農有農用」向來是我國農地政策所秉持的原則,就是藉著農地的歸屬,使能夠自任耕作的農民,來激發生產熱忱,投施勞力資本,提升土地利用的效率,進而達到供應民食所需,主要農產自給的境界。所以農地農有的最終目標,就是農地農用、地盡其利。
而土地是基本的生產要素,最好是由家庭農場擁有以事經營,切莫使地權過於集中,而滋生土地投機,危害民生經濟。所以我國憲法第143條明定:「對於土地的分配與整理,應以扶植自耕農為原則」;而土地法第30條規定:「私有農地所有權的移轉,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。」這也就是農地承受資格以能自耕者為限的由來。
近年來,由於我國即將加入國際貿易組織,會面臨農產品大幅開放進口的衝擊。為應振興國內工商產業經濟用地的需要,因此實施農地釋出方案,並呼籲已施行有年的「農地農有政策」必須改弦更張,放寬農地承受資格,以便有志經營農業的民眾或企業積極參與,將擴大經營規模,提升經營效率,進而實現「農地農用政策」中,地盡其利的目標。據我們所知,行政院農委會將擬採用兩階段實施,初步即是開放非都市土地的工業區、風景區、鄉村區、特定專用區的農牧用地等,其次包括都市地區劃為農業區、保護區田旱地的土地,以及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。預計五年後,則全面開放自由買賣。然而,取消農地農有的限制後,對於國內的農業發展、農業結構與國土資源利用的影響究竟為何?值得大家深思與檢討:
不管人只管地 恐難落實
一、對國內農業發展的影響
就理論上來說,只要嚴守「農地農用」原則,儘管農地承受資格不再以農民為限,仍可按計劃使用,增進地利,發揮生產、生活與生態等三位一體的功能,促進農業全面發展。但是,這必須是在農地管制良好,不得擅自轉用、荒置,為基本的前提下,才能立竿見影。我們可見現今土地使用管制的成效並不彰顯,原因即在於執行經費與人力不不足、呈報處置曠日廢時,使得農地遭受汙染、或逕自轉用的情況時有所聞。若要期待「不管人只管地」,藉農地農用來達到農業發展的目的,恐怕難以落實。
二、對國內農業結構的影響
目前國內農地移轉時,即就承受人能否自耕予以審核,至於移轉之後對於農業結構有何影響,則非所問。因此實施多年以來,對於調整農業結構,絲毫未起積極的作用,以致遭受各界的質疑。如前面所提到說,德國的農地移轉法是以改善農業結構為要務,雖然並無絕非農民取得農地,但如透過移轉許可程序,本質上仍可發揮篩選的功能,而達到農地合理分配的目的;再者,由於農地管制與轉用限制相當嚴格,即使是非農民取得農地,也不至於對農業結構造成嚴重危害。假使我國在放寬農地承受人資格後,並未深思如何將農業呈現已久的結構缺陷消除,轉而向善調整,則此舉不過是方便以往還需假他人之名購地者還我「本尊」罷了,如何能夠產生改善農業結構的效果呢?
宜適度管制農地承受資格
三、對國土資源利用的影響
按理而言,國土資源照計劃進行、利用,並實施使用管制,當能避免負外部性產生,進而使土地利用的合計淨效益提升到極至。依邏輯來判斷,農地開放自由買賣,不僅不會造成投機炒作,反而能引進企業雄厚資力,開創農業經營效率的新契機。但是,當前的農業經營利潤已趨微薄,為何仍有多數企業表示希望購置農地、從事農業生產?其箇中道理其實不難言喻。因為,農地釋出方案實施在即,若能購入大批農地,當然可期待日後農地轉用的鉅額利益。為防止農地承受資格全面解禁可能會滋生的不良影響,按階段性放寬農地承受資格,當無不可,但須區別情況,採取不同的措施。如現階段準備釋出的農地部份,須妥善規劃,並有序地釋出,嚴格執行土地使用管制,健全「公共義擔制度」,使農地轉用所致的正效益得以適度歸公,所生的負效益得以增置必要設施以紓解所困,所以放寬農地承受資格,也不至於影響農業結構的惡化。至於現階段須留供農地使用的土地,仍須參考德國或日本改善農業結構管制農地移轉的措施,適度管制農地承受資格,促進農地資源的合理利用,並嚴防擅自轉用、閒置不用或不按計劃使用,假如有此等情事發生,應當加強照價收買,以杜絕弊端。